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四十六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