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