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四十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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