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八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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