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八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