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六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