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七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