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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