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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