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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