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