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十一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