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九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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