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七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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