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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