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