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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