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