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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