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