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七条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