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五条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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