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