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五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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