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