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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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
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