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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