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