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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