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