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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