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