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