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