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