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