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七条

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
(一)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的资助;
(二)专利维权援助和预警机制建设;
(三)专利示范培优工程建设;
(四)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和政策法规建设;
(五)专利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
(六)专利交流合作与专利战略研究;
(七)与专利促进和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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