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 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编制、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