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四条 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专利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专利评价体系和审查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