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网络、专利研究开发、专利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政策法规、政务服务、预警发布、案件举报、技术交易等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