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三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保证其完整、安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查询缴费情况;每年向参保人员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