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1-01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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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第二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 第三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 第四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 第五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七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招用的全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自... 第八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 第九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职... 第十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基... 第十二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保证其完整、安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迟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 第十五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纳入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第十七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按照有关规定由财政资金弥补。 第十八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 第十九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应当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运营方式和转定期存款... 第二十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本...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1995年1月1...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二)用人单位缴纳...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年...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与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分别支付。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个人...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基金结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跨县(市、区)流动的,其个人账户的档案资料应当随之转移,但个人账户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十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退职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退休、退职人员。 社会...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退休、退职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7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