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基金结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基金结存额中的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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