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跨县(市、区)流动的,其个人账户的档案资料应当随之转移,但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