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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