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