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