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