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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