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四条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迟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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