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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