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
(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
(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